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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校政字〔2014〕20号)

发布时间:2014-12-14 17:15: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批准,概算在5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修缮工程。

第三条 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第四条 现场签证是指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

第五条 工程变更应坚持科学、合理、经济以及先履行程序、后实施的原则;现场签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六条 学校的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签订的内容进行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如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履行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审批。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考虑工程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漏、缺部分;

(二)因设计原因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四)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更好的满足使用要求而进行的设计优化;

(五)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部分;

(六)根据政策的调整要求,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的;

(七)经学校领导研究,认为需要变更的。

第八条 工程变更的程序

(一)由提出方填写《工程变更单》,注明变更理由、变更项目名称、具体内容等情况,由施工单位计算工程量并附对工程总造价的调整概算。

(二)学校基建主管部门组织学校有关领导、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等对工程变更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变更的理由、可行性、工程量,工程概算报跟踪审计单位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按照本办法所列第九条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三)工程变更审批后,《工程变更单》及审批意见作为结算依据,按规定程序报审计处审计。

(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件的,另附变更设计文件。变更设计文件中注明变更理由。

第九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

(一)单项变更造价在1万元(不含1万元)以内的,由学校驻工地代表与该项目学校基建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沟通情况,并与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研究论证,学校驻工地现场代表签字后,报该项目学校基建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签字;

(二)单项变更造价在1万元~5万元(不含5万元)的,由学校基建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相关单位(含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进行论证后,报学校基建主管部门班子会会议议定,由该项目学校基建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单项变更造价在5万元~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由学校基建主管部门组织学校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论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论证会主管校长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其指定专人代表其出席;

(四)单项变更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基建主管部门组织学校校长、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计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论证,报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和校长审核同意后,提交党委常委会议定。学校校长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其指定专人代为出席。

(五)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特殊紧急情况以及不及时变更可能会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况,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估计变更发生预算金额超出5万元的,由学校基建主管部门组织学校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等相关单位查看施工现场,决定是否立即进行处理。处理后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审批权限程序进行审批。主管校长因故不能到施工现场的,由其指定专人代表其到场。

估计变更发生预算金额超出10万元的,由学校基建主管部门组织学校校长、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计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等相关单位查看施工现场,决定是否立即进行处理。处理后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审批权限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学校领导因故不能到施工现场的,由其指定专人代表其到场。

第十条 工程变更申报审批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变更单》及审批意见;

(二)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

(三)工程变更方案(施工图)及相关资料;

(四)工程变更预算书(对工程造价的调整预算);

(五)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第三章  现场签证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的基建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现场签证进行严格管理,根据合同原则,严格审查签证的及时性、合理性、真实性,杜绝事后追认现象,对签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可以办理现场签证的情况:

(一)临时增补的零星工程项目;

(二)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发生的非主体工程施工使用的零星用工;

(三)合同遗漏项目;

(四)隐蔽工程项目;

(五)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窝工、停工损失;

(六)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变更;

(七)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等情况。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不允许现场签证

(一)建设单位招标预算、施工图纸、施工合同中已包含的内容;

(二)建设单位未提出要求而发生的与工程没有直接关系的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费;

(三)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翻修、加固、拆除等工作;

(四)施工组织不当造成的窝工、停工和降效损失;

(五)违规操作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损失;

(六)施工单位为创品牌工程、业绩工程增加的费用;

(七)施工单位为增加利润提出的要求;

(八)因施工单位的责任而增加的其他费用项目。

第十四条 现场签证的内容

(一)施工方法、工程量、工日、部位等;

(二)签证发生日期、完成日期以及签证提交日期;

(三)执行签证事实的依据,如有书面文件,应附后;

(四)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

(五)附图;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五条 现场签证的程序

(一)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填写《现场签证单》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确认;

(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进行实测实量确认工程量,并且真实、详细地签署意见。若不同意现场签证,应填写具体意见。签证单中标注或描述错误的地方,应予以指正并将正确的标注上去并进行说明;

(三)学校基建主管部门根据确认结果签署意见;

(四)根据《现场签证单》的确认结果,施工单位编制预算书,跟踪审计单位对签证预算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审批权限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工程签证审批后,《现场签证单》及审批意见作为结算依据,按规定程序报审计处审计。

(五)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特殊紧急情况以及不及时签证会造成更大损失的。按第九条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六条 现场签证必须在相应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隐蔽工程的现场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签证单不予认可,或虽已经过审核,但将作为无效签证处理:

(一)现场签证内容不全的;

(二)对事实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

(三)现场签证确认单内任何字句有涂改而无签名及加注日期的;

(四)要求认定工日或台班数量,但未对工作进行定量描述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或行为之一的,可报经学校提请相应级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一)未履行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规定程序,擅自变更、签证的;

(二)故意肢解工程变更项目,逃避监督的;

(三)编造虚假变更、签证资料的;

(四)其他应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园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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