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维修工程管理,规范维修工程的立项、造价咨询、招标、施工、验收、审计结算等程序,提高学校维修工作的管理水平,保证维修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维修工程是指使用学校资金进行的既有建筑维修改造、装饰装修、水电暖改造及校园管网维修改造、学校道路维修改造、校园环境绿化美化等学校公共设施维修改造类工程。
第三条 学校成立基建维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维修工作。校园管理处为学校维修工程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维修工程的受理立项申请、立项论证工作,并按程序将立项申请及论证结果报学校研究。在学校决定维修工程立项后,按本细则组织维修工程的实施。学校招投标与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本细则中维修工程的政府采购备案手续办理及合同备案工作;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本细则中维修工程的进度资金审核支付工作;学校审计处负责本细则中维修工程的工程结算审计与跟踪审计监督。
第二章 维修工程申请及立项
第四条 有明确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及设备设施,本着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事项申报;校园其他公用建筑及公用设备设施,由各校区校园管理部门负责维修事项申报。学校维修经费预算下达到的部门作为维修工程的项目责任单位。
第五条 概算金额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工程,由项目责任单位直接按本细则组织实施。
概算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项目责任单位须将维修事项及概算向主管校领导和校长书面请示,由基建维修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校园管理处具体组织,邀请学校财务、审计、校办、使用单位、安全工作处、学校招投标与政府采购中心等相关单位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将论证结果呈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后纳入学校项目库及预算计划,待学校批准并下达预算计划后,按本细则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维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定
第六条 由校园管理处组织,公开比选出两家招标代理机构做为学校维修工程的入围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一定时期内学校维修工程的招标代理。维修工程项目入围招标代理机构每二年比选一次。
第七条 概算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维修工程在立项并落实预算后,在启动招标工作之前由校园管理处组织,从比选出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一家做为维修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由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组织招标活动。
第四章 维修工程造价咨询、设计及勘察
第八条 维修造价咨询单位选定。由校园管理处组织,通过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选出两家造价咨询单位做为学校维修工程的入围造价咨询单位,负责一定时期内学校维修工程的造价咨询。造价咨询单位的选定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维修施工方案和预算书编制。经学校批准立项的维修工程,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勘查现场,组织制定维修施工方案和委托编制工程预算书。工程预算书须委托学校招标选定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概算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小型维修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委托学校招标选定的专业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预算书,并以工程预算书做为委托施工的预算依据。
概算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委托学校招标选定的专业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标底预算和工程量清单,并做为办理政府采购备案和组织进行招标的依据。其中,概算金额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由学校审计部门和项目责任单位分别选定一家造价咨询单位(项目责任单位选定造价咨询机构应从学校招标选定的造价咨询机构中选取),各自做出标底预算,并在双方核对的基础上,以核对后的标底预算做为最终标底预算。
第十条 设计单位选定。由校园管理处组织,通过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选出两家设计单位做为学校维修工程的入围设计单位,负责一定时期内学校维修工程的设计。设计单位的选定每两年进行一次。对因项目性质特殊,需要由有特殊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项目,经报请主管校园管理处的校领导批准,可单独组织设计招标。
第十一条 勘察单位选定。维修工程设计前需要勘察的,由项目责任单位向校园管理处单独提出申请,校园管理处通过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选定勘察机构。
第五章 维修工程施工单位选定
第十二条 概算金额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工程或者属于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紧急情况的维修工程,考虑抢修及时性等因素,可以不经论证,由校园管理处统一招标选定两家施工单位做为备用单位。遇有紧急维修时由项目责任单位请示学校领导同意后委托施工,在施工完成后项目责任单位报告主管校领导,由项目责任单位在校长办公会上通报情况后,学校落实维修资金。
招标选定的紧急维修备用单位选定后,服务期两年,负责学校概算金额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和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紧急情况下维修工程施工。
第十三条 概算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一般维修工程(第十二条所列紧急情况的维修工程除外),由项目责任单位通过学校招投标与政府采购中心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委托学校选定的专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选定施工单位,按学校招投标与政府采购中心要求进行合同备案。
第十四条 考虑到特殊专业的施工资质问题,对施工单位有特殊资质要求的特殊专业维修,如电梯、消防安防、中央空调、高压电力、专业实验室设施和网络机房改造以及其它特种设备的维修,由项目责任单位另行向学校请示,根据学校批示意见组织实施或单独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将维修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审批或规避招标。
第六章 维修工程监理或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选定。由校园管理处组织,通过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选出两家监理单位做为学校维修工程的监理入围单位,负责一定时期内学校维修工程的监理。监理单位的选定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 概算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责任单位按本细则要求聘请学校招标选定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
第十八条 概算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维修工程不聘任监理。由项目责任单位安排专人,按本细则第七章之规定进行施工管理。
第七章 维修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维修改造工程中属校园或建筑公共设施的维修由校园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涉及专业消防、专业安防、专业网络机房、专业实验室设施改造等专业设施维修,考虑到专业设施的特殊性和维修管理效率,由负责该业务的项目责任单位牵头组织,校园管理部门配合。
第二十条 维修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施工过程中,项目责任单位须明确专门的现场管理责任人负责对维修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进行全程检查、监督。施工的质量、安全以及文明施工责任由施工单位依照法规和合同负责。
第二十一条 维修工程施工单位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校园施工备案手续并单独缴纳工程所用水电费。
第二十二条 维修工程变更。在维修工程实施过程中,确需发生签证或变更的,经项目责任单位核实后提出申请,并经委托学校选定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变更概算后,严格按《河北大学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暂行细则》办理。概算金额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小型维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变更后工程总结算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
第二十三条 维修工程验收。维修工程完工后,项目责任单位应及时主动邀请学校审计处(监察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校园管理处、安全工作处、施工单位等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参加验收人员中与维修内容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参加验收总人数的三分之一。验收完成后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维修工程保修。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保修期规定及施工合同执行。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提供保修服务。
第八章 维修工程审计及结算
第二十五条 维修工程竣工资料审核。在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工程有关资料(工程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变更签证、竣工结算书等)报送项目责任单位,由项目责任单位的现场管理责任人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维修工程审计。结算金额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工程,项目责任单位认为需要审计竣工结算的,应报送学校招标选定的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计;结算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并竣工验收后,将审核后的竣工资料及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学校审计处,由学校审计处按规定委托审计。
第二十七条 维修工程结算。维修工程项目完工后校园管理处或项目责任单位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至合同金额的80%(校政字〔2012〕14号文规定的付款比例)。
审计完成后付款至审定金额的97%,待质保期满后按合同约定付清剩余工程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列施工、设计、监理、审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聘请专家论证和验收等费用,均由维修工程项目经费中开支。维修工程预算、立项中应考虑上述费用。因故未能实施的维修工程,其发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从本单位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家属区的维修工程以及学校校办实体等直接为学校服务的相关维修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校园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