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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校政字〔2021〕53号)

发布时间:2023-11-24 15:39:18

河北大学文件

 

 

校政字〔202153



关于印发《河北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社、中心,校办企业,校内服务机构:

为强化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和附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1224

河北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学校党委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和附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统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学校各项决策部署,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学校改革发展,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学校决策部署,推动所在单位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管理的中层正职领导人员,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人员,以及虽未担任领导职务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对同一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六条    审计处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七条    审计处和参加审计项目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涉密事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资产、审计等部门组成,召集人由审计处处长担任。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副处长担任。

第九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审计结果运用情况报告,专题研究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向联席会议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工作。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审计处商组织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建议名单。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按程序报学校批准后,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年度审计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批准。

第十二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被审计领导干部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意见,经联席会议审议,报学校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教学机构、管理机构、教辅机构等中层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落实学校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情况;

(二)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及巡视发现经济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    校办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落实学校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对下属企业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及巡视发现经济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处按照批准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或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十七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反映问题渠道等内容。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第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合作协议、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往巡视发现经济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预算分配、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等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能时,可以通过审计处提请校内有关单位协助,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充分运用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工作成果,建立健全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整体效能。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查证或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学校相关的规章制度,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做评价。

第二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要求、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依法依规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校内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校内管理规定的;

(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落实学校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学校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分管工作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适当方式向联席会议汇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草稿)。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草稿)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三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描述、定性、定性依据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审计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草稿)后,整理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意见。审计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主管或协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后,报送审计处。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精简提炼形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由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定后签发。

第三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诉。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组织复查,复查意见报联席会议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送党委组织部,并根据工作需要送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视情况向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    审计处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三十九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一)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二)根据审计报告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问题台账,落实整改责任,逐一对账销号,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三)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查找问题根源,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系统风险;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八章  附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北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试行)》(校审字〔20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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