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审计

当前位置:首页 > 校内文件 > 工程审计 >正文

《河北大学建设工程抽查审计实施细则》(校政字〔2022〕7号)

发布时间:2023-11-24 15:40:04

河北大学文件

 

校政字〔20227

 

关于印发《河北大学建设工程抽查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社、中心,校办企业,校内服务机构:

为规范小型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促进落实管理责任,控制工程造价,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2年324


河北大学建设工程抽查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型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河北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暂行)》(校政字〔2022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工程项目,是指结算送审金额大于1万元(含),小于5万元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小型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造价进行审核。

第四条    项目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审核,也可按照学校招采规定委托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

第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对审核后的项目,向审计处提供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说明材料,包括体现施工内容及做法的说明。

(二)项目立项材料,包括学校批示,单位会议纪要等。

(三)项目采购材料,包括单位分散采购过程、结果等材料。

(四)项目结算材料,包括项目竣工结算书,竣工图纸、材料认价单、签证变更等过程材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审计处对备案项目随机抽审,具体程序按照《河北大学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    不安排抽审的小型工程项目,由审计处出具备案表,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第八条    结算送审金额小于1万元的小型工程项目,一般由项目管理单位自行审核。确有必要的,联系审计处进行复审。

第九条    本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202251日后立项建设的小型工程项目。



上一条:《河北大学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实施细则》(校政字〔2022〕5号)
下一条:没有了

邮箱:hbusjc@hbu.edu.cn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五四东路180号

邮编:071002

版权所有 © 河北大学审计处  冀ICP备05007415号-1 冀公网安备 130606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