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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校政字〔2024〕38号)

发布时间:2024-12-23 11:41:51

河北大学文件

 

校政字〔2024〕38号

 

关于修订印发《河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社、中心,校办企业,校内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河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对原《河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校政字〔2021〕52号)进行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北大学

2024年12月19日

 

河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河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条 内部审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校设置审计处负责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处在学校党委、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学校保证审计处正常工作所需人员编制,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支持和保障审计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条 审计处负责人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在学校内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的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四)采购、招标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客观、公正、保密,与审计监督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学校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处协助学校领导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条 审计处对学校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业务、管理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检查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起草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制度;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校长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长批准,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七条 学校内部审计应按照国家和省内有关规定,加强与审计机关的协同。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工作实际、审计力量和经费保障等情况,制定学校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按照程序经学校批准后实施。一定周期内,对审计监督对象实现内部审计全覆盖。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不得少于2名审计人员。

实施内部审计3日前,审计组应当向审计监督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方案开展审计,采取检查、观察、询问、调查、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含审计概况、审计评价、审计查出的问题以及处理意见、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审计监督对象意见。

审计监督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向审计处提出书面意见。

审计组应当对审计监督对象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核实,并向审计处提交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经校长(或协管领导)批准后,出具正式内部审计报告,并送达审计监督对象。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监督对象书面意见以及审计整改情况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章 内部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整改内部审计查处的问题,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实行分类整改。对在审计过程中或者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应当立即组织完成整改;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制定阶段性整改目标,分阶段限时完成整改;对涉及制度建设层面的,应当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组织整改。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负责审计整改的督促检查工作,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审计处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实行动态管理,逐一审核认定整改情况,完成整改的,对账销号。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单位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等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审计处对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向本单位党组织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及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三十条 审计处在对所属单位开展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未落实到位的,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绝整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将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校所属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校政字〔2021〕52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成立中共河北大学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通知》(校党字〔2025〕2号)
下一条:《河北大学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校审字〔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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